世界法律体系词典——大陆法、英美法、伊斯兰法等5种

同样是"法律"这个词,在不同国家的运作方式却各不相同。让我们一起了解世界5种法律体系及其起源。

大陆法系(成文法主义)【世界两大法系之一】

起源:以古罗马法为根源,经法国的《拿破仑法典》(1804年)、德国的《民法典》(BGB)等实现体系化的法律传统。特点:以议会制定的成文法典作为最重要的法律渊源,法官承担解释、适用该法典的角色。过去的判决(判例)虽可作为参考资料,但原则上对下级法院的约束力相对较弱。代表国家:韩国、日本、法国、德国、中国等欧洲大陆及亚洲多数国家。

英美法系(判例法主义)【世界两大法系之一】

起源:自11世纪以来,英国王室法院积累判决而逐渐形成的法律传统,此后传播至英国的殖民地及势力范围国家。特点:法院积累的判例(先例)发挥着重要法律渊源的作用,依据"遵循先例原则(stare decisis)",上级法院的判断会约束此后类似案件的处理。虽然也存在成文法,但通过判例形成法理占据很大比重。代表国家: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新加坡等。

伊斯兰法系(沙里亚)

起源:以伊斯兰教经典《古兰经》及先知穆罕默德言行录《圣训》为依据的宗教性规范体系。特点:其特点在于不仅能规范信仰、礼仪,还能广泛规范家庭、继承、契约乃至刑事问题。实际适用范围和力度因国而异,差别很大,既有仅在家庭法领域部分体现的国家,也有全面适用至刑事法领域的国家。代表国家:在沙特阿拉伯、伊朗等部分国家被广泛适用,在其他多数伊斯兰国家则仅限于家庭法等部分领域有限地体现。

习惯法系

起源:源自特定共同体内部长期反复实践、被成员们接受为"理所应当遵守"的不成文惯例。特点:其特点在于,无需另行立法程序,仅凭共同体成员达成的共识认知即可具备规范效力。如今,它较少作为独立体系存在,更多是与国家成文法并行,尤其在土地、家庭问题上发挥补充作用。代表地区:撒哈拉以南非洲多个地区、太平洋岛国的传统共同体等。

混合法系

起源:因殖民统治、政治变动等历史原因,两三种不同的法律传统并存于同一国家之内而形成。特点:具有代表性的形式包括大陆法与英美法并用,或世俗法与宗教法分领域适用等。理解哪个领域适用哪种传统,是理解该国法律体系的出发点。代表国家:南非、苏格兰、菲律宾(大陆法+英美法),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世俗法+伊斯兰法)等。

一个国家内部会同时存在多种法律体系吗?

是的,这种情况被称为"混合法系"。因殖民统治的历史、宗教背景、政治体制的变化等原因,两三种不同的法律传统在一个国家内部分领域并用的情况并不罕见。例如,家庭法适用宗教法,而商法或刑法则适用大陆法或英美法,便是这样的形式。

韩国属于哪种法律体系?

韩国更接近以国会制定的成文法典为基本法律渊源的大陆法系。不过,由于宪法法院的违宪裁定判例及大法院(最高法院)判例在实务中所具有的影响力很大,也有评价认为,相较于纯粹的成文法主义,判例所占的比重正在逐渐加大。

常见问题

英美法国家也有法典(成文法)吗?

是的,英美法国家也拥有大量由议会制定的成文法律。不过核心区别在于,在解释这些法律如何适用于实际案件时,以往判例所具有的约束力要远强于大陆法国家。

新闻中常出现的法律术语也有整理吗?

有的,如果您对原告·被告、起诉·不起诉这类日常生活中的法律术语感兴趣,不妨一并查看日常法律术语词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