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法院体系会分成多个审级
把案件审理拆分成多个审级,主要是为了降低一次可能出错的判决就此终局确定的风险。在许多国家,案件并不是一次审理就立即终局确定,而是可以经过不止一个审级的法院——任何一位法官或合议庭都有可能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出现失误,因此让败诉的一方有机会请求上级法院重新审查,能降低错误判决被最终维持的可能性。法院也常常按案件类型分工,普通民事和刑事案件由一般法院受理,而家庭纠纷、对政府决定的争议等专门事项则交由各自专门的法院处理。这是关于法院体系一般组织方式的参考信息,不构成法律建议,具体某个国家的实际结构和程序应向当地法律专业人士核实。
一审法院受理大多数案件的最初审理
一审法院(有时也称基层法院或初审法院)通常是案件最初被受理和审理的地方。在大多数法律制度中,一审法院是绝大多数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入口,通常按地区设置,以便案件能在当事人或案发地附近就近审理。根据案件的规模和严重程度,案件可能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也可能由多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
上诉法院负责复核一审法院的判决
对一审判决不服的一方,通常可以请求上一级的上诉法院进行复核,这一程序一般称为上诉。上诉法院会在一审判决作出之后重新审查案件,通常既审查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也会在不同程度上重新审查事实认定情况。在许多制度下,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的相对轻微的案件,其上诉可能由同一地区法院系统内的另一个合议庭处理,而不是由完全独立的上诉法院处理,因此具体由哪个法院负责上诉,取决于案件最初是如何被审理的。
最高审级法院通常是最后一道审理关口
一个国家的最高法院通常更关注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而不是从头重新审查事实。最高法院(或称最高审级法院)通常是普通案件的最后一站,其主要职责一般被描述为审查下级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是否正确,而不是重新权衡证据或重新认定事实。许多国家都设有这样一家统一的最高法院,重大上诉案件最终都会汇集到这里。
部分国家设有独立的宪法法院
在设立宪法法院的国家,它专门裁决某项法律是否与宪法相抵触,而不是审理普通诉讼案件。一些国家设有与普通法院体系完全分离的宪法法院,负责裁决诸如议会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宪、对高级官员的弹劾案等事项。而在另一些国家(包括一些实行判例法传统的国家),则由现有的最高法院在日常审理中一并处理宪法层面的问题,并不单独设立专门机构。是否存在独立的宪法法院,以及它具体可以裁决哪些事项,在各国之间差异很大。
家事法院专门处理家庭相关事项
在设有专门家事法院的地方,它通常受理离婚、监护权和继承相关的案件,而不是一般的民事或刑事案件。许多法院体系会把离婚、子女监护、继承纠纷、收养等家庭相关案件,交由专门配备相关领域法官的家事法院处理,而不是交给一般的民事法院。在没有单独设立家事法院的地区,通常由一般的一审法院适用同样的家庭法来处理这些案件。
行政法院处理与政府之间的争议
在设立行政法院的地方,它负责审理对政府机关决定(例如税务核定或许可申请被拒)提出的争议。如果设有专门的行政法院,它会受理个人或企业对政府机关作出的决定提出异议的案件,例如税务核定、许可申请被拒,或对公职人员的处分决定等。在没有专门行政法院的地方,通常由普通的民事一审法院按照特定的程序来审理这类争议。
"多审级"法院体系通常是什么意思
许多制度允许案件在不止一个审级接受审查,但具体有几个审级、案件在其间流转的难易程度,则因国家而异。一种常被提及的结构是:案件先由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再经上诉审重新审理,最后由最高审级法院再次审查——这通常被称为三审终审制。并非所有国家都完全采用这种模式:有些法律制度将大多数案件的终审安排在两个审级之后就完成,即便在实行三审制的国家,案件类型、争议金额或刑事指控的严重程度,也可能限制实际可以使用的审级数量。
上诉、再上诉等相关术语
对一审判决提出异议所用的说法,与对二审判决提出异议所用的说法通常并不相同,而且检察官往往和被告人一样可以使用同样的术语。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异议,通常称为上诉;对该上诉审判决再向最高审级法院提出异议,通常会使用另一个专门的说法(有时也译作"再上诉"或"上告")。在刑事案件中,这项权利通常并不仅限于被告人——对判决结果不满的检察官往往同样可以提出上诉。此外,对法院的裁定或命令(而非完整判决)提出异议,通常按照各自独立的程序和术语来处理。